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国税函[2003]1114号颁布时间:2003-09-30

     2003年9月30日 国税函[2003]1114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3] 8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 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 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