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国税函[2003]1114号颁布时间:2003-09-30
2003年9月30日 国税函[2003]1114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3]
8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
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
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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