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05号颁布时间:2003-09-12

     2003年9月12日 财税[2003]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为解决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经 研究,现对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范围调整如下:   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 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