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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清欠税款领导小组关于认真清收耕地占用税拖欠款的通知

国清欠字(1990)第12号颁布时间:1990-12-26

     1990年12月26日 国清欠字(1990)第12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联合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关于抓紧 清理欠税几点意见的通知》,严肃税收法纪,把拖欠的耕地占用税及时足额地清缴入 库,以保证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把耕地占用税的清欠工作,作为整个清理拖欠税款工作的一 个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制定切 实可行的清欠计划,采取有效的措施,把清欠工作落到实处。对因清欠工作开展不积 极,措施不得力,而完不成上交耕地占用税收入任务的地区,应相应地减少其农业综 合开发资金的拨款。   二、对欠税大户,要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排队,订出清缴欠税计划,限期清缴入 库。对欠税严重的地区,要具体指导,必要的时候可以派出工作组,帮助督促清欠工 作。   三、对因基建项目拨款不到位而形成欠税的,要督促欠税单位向各级计划和主管 部门申请,及时弥补资金缺口;要抓住当前为解决建设项目拖欠货款,国家增加基建 资金的时机,抓紧清缴欠税;征收机关要了解资金回笼和拨付情况,督促欠税单位及 时清缴拖欠税款。   四、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 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财政、 公安、司等部门密切配合协作,共同查处耕地占用税违法案件,督促检查耕地占用税 征纳情况,把耕地占用税工作纳入依法治税轨道。对不符合税法和政策规定的减免, 要坚持原则,一律不办;对欠税单位,一定要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屡催不缴的,应按 照1988年5月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 业银行《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精神,通知开户银行强制扣 缴;对有财政拨款的欠税单位,财政部门应采取转帐方式抵交欠税。   五、对已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和清收上缴的税款,要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并按照" 三七"比例(即中央30%,地方70%划缴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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