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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49号颁布时间:2003-04-30

     2003年4月30日 国税函[2003]449号 北京、上海、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再保险公司关于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问题的请示》(中再发 [2003]27号)。经研究,现将中国再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再保险公司所属的上海、深圳、成都分公司在2003年度继续实行由 总公司在北京市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的汇总纳税办法。   二、中国再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 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中国再保险公司所属独立法人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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