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49号颁布时间:2003-04-30
2003年4月30日 国税函[2003]449号
北京、上海、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再保险公司关于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问题的请示》(中再发
[2003]27号)。经研究,现将中国再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再保险公司所属的上海、深圳、成都分公司在2003年度继续实行由
总公司在北京市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的汇总纳税办法。
二、中国再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
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中国再保险公司所属独立法人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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