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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诚通集团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0]884号颁布时间:2000-10-30

     2000年10月30日 国税函[2000]884号 北京、天津、江苏、湖北、辽宁、陕西、四川、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诚通集团控股公司《关于申请批准中国诚通集团控股公司向所属成员企 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报告》(诚通控财字[2000]第68号)。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 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 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度向所属企 业提取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 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 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诚通集团控股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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