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诚通集团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0]884号颁布时间:2000-10-30
2000年10月30日 国税函[2000]884号
北京、天津、江苏、湖北、辽宁、陕西、四川、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诚通集团控股公司《关于申请批准中国诚通集团控股公司向所属成员企
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报告》(诚通控财字[2000]第68号)。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
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
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度向所属企
业提取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
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
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诚通集团控股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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