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67号颁布时间:2003-05-06
2003年5月6日 国税函[2003]467号
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申请继续实行集中缴纳所得税办法的请示》(进出银
财发[2003]21号)。鉴于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经研究,现将中国进出口银
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总行营业部和上海分行、深圳分行以及今年成立的新的
分行,2003年度可由总行在北京市实行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
行就地预交的汇总纳税办法。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
机关要严格履行监管的责任。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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