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762号颁布时间:2003-06-30

     2003年6月30日 国税函[2003]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公益性 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可纳入公益救济性捐 赠范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 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