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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保利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710号颁布时间:2002-08-08

     2002年8月8日 国税函[2002]710号 北京、天津、湖北、广东(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保利集团公司《中国保利集团公司申请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 (保集字[2002]31号),请求继续汇总纳税。考虑到该集团特殊情况,为支 持该集团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4]0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该集团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中国保利集团全资控股的18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2002年由 其母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 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该集团所 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保利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 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 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保利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 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 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保利集团公司2002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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