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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2]68号颁布时间:2002-01-21

     2002年1月21日 国税函[2002]68号 北京、上海、辽宁、四川、安微、陕西、江苏、山西、河南、湖北、贵州省(直辖市) 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关于呈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2001 年度管理费收取预算方案的请示》(航财[2001]812号)。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 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 39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 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 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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