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2]39号颁布时间:2002-01-21
2002年1月21日 国税函[2002]39号
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山西、吉林、河南、辽宁、陕西、广东、河北、四川、贵
州、江苏、湖南、云南、江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关于提取2001年度上级管理费的请示》(中铁建
财[2001]19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
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
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90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
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
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
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