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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昊华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2]41号颁布时间:2002-01-21

     2002年1月21日 国税函[2002]41号 北京、上海、湖北、四川、河北、湖南、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 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2001年总机构管理 费的请示》(中昊财发[2001]20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 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 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 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 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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