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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233号颁布时间:2003-03-03

     2003年3月3日 国税函[2003]233号 北京、天津、重庆、吉林、山东、江苏、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 南、陕西、四川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近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提取2002 年度管理费和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请示》(川地税发[2002]083号)。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 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 2002年向所属22家企业提取117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 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 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缴纳 企业所得税。 附件: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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