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财政部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财农税字(1993)第36号颁布时间:1993-06-16

     1993年6月16日 财农税字(1993)第36号 云南省财政厅:   你厅〔93〕云财农税字第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和国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可以连带土地使用权 转移。因此,房屋买卖应按实际买价总额计算,由买方缴纳契税。至于有的买卖双方 订立契约中列出所谓“地价”,是为了向转让(卖)方取土地出让金,与契税没有矛 盾。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