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171号颁布时间:2003-02-17
2003年2月17日 国税函[2003]171号
北京、上海、安徽、黑龙江、陕西、浙江、河北、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关于收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申
请》(中新财发[2002]34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
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
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46万元的总机构
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
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
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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