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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煤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159号颁布时间:2003-02-17

     2003年2月17日 国税函[2003]159号 北京、河北、江苏、陕西、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煤建设集团公司《关于提取2002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请示》 (中煤建发[2002]9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 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 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 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994.5万元的总 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 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 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煤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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