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541号颁布时间:2001-07-06
2001年7月6日 国税函[2001]541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享受校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
[2001]8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校办企业所得税征免范围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
财税字第001号)的规定,“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
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工厂和农场”主要是指从事工
业、农业产品生产的企业,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出版社等其他非从事工业、农业产
品生产的校办企业。因此,学校举办的从事工业、农业产品生产以外的其他企业,除
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高校后勤实体”所得税征免范围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0]25号)的规定,享受“高校后勤实体”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
企业,必须是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过程中,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
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仍以学校为主要服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也主要
来源于学校的经济实体。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之外成立的其他经济实体,不得享受
“高校后勤实体”的免税政策。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