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750号颁布时间:1999-11-16
1999年11月16日 国税函[1999]75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考虑到国有农垦
企业的特点,现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999至2000年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
知如下: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1999年度暂以兵团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从2000年度开始,兵团应选择不少于2个师(局),以师(局)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的在2000年以前仍暂以兵团为企
业所得税纳税人。
兵团举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
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
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347号)、《中央与地方所属企
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6]25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
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中的有关规定入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
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
规定,做好对农垦企业所得税的就地监管工作。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