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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750号颁布时间:1999-11-16

     1999年11月16日 国税函[1999]75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考虑到国有农垦 企业的特点,现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999至2000年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 知如下: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1999年度暂以兵团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从2000年度开始,兵团应选择不少于2个师(局),以师(局)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的在2000年以前仍暂以兵团为企 业所得税纳税人。   兵团举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 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 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347号)、《中央与地方所属企 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6]25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 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中的有关规定入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 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 规定,做好对农垦企业所得税的就地监管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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