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四大农垦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944号颁布时间:2000-11-24
2000年11月24日 国税函[2000]944号
黑龙江、新疆、广东、海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结合国有农垦企
业的实际情况,现对黑龙江、广东、海南省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征收企业所
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海南省农垦总局在2000年度和2001年度,应选择不少于2个
分局,以分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的仍暂以农垦总局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垦区举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仍应分别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企业
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现行政策规定组织入库。
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1年度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9]750号)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
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
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
关规定,做好对农垦企业所得税的就地监管工作。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