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十五”期间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75号颁布时间:2002-12-06
2002年12月6日 财税[2002]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0]4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并结合2002
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办法实施后的新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十五”期间宣传文化
单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底前,对符合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宣传文化单位继续按所得税实际
入库数预算列支的优惠政策执行。2003年至2005年,对宣传文化单位按所得
税实际入库数核定返还的政策办法停止执行。
二、为保证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平稳过渡,自2003年起至2005
年底止,将现行对宣传文化单位按所得税实际入库数返还、预算列支的办法,改为执
行“基数+增长”、预算列支办法。
从2003年起,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2002年财政实际拨付数
为基数核定,以后每年在此基础上递增6%,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部分宣传文化
单位因经济效益因素影响,造成2002年实际拨付数与以前年度相比存在较大波动
的,即这些单位2002年实际拨付数低于前三年实际平均拨付数的,可由财政部门
参照这些单位前三年实际拨付的平均数确定。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按照我部重新修订的《宣传文化发展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发)执行。
三、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继续按照中央与省级财政管理范围,分别列入本级财
政预算。从2003年起,对东部地区宣传文化发展资金按增长比例6%计算的新增
支出部分,由中央财政与东部地区各负担50%。中央财政负担的50%部分,在所
得税分享改革中央集中的增量中通过年终结算返还给东部地区。
四、宣传文化单位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执行的其他税收政策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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