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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67号颁布时间:2002-09-28

     2002年9月28日 国税函[2002]8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电财 [2002]28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 电力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67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 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 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 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1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1370   北京  2   天津市电力公司      330    天津  3   河北省电力公司      680    石家庄  4   山西省电力公司      510    太原  5   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   200    沈阳  6   辽宁省电力公司     1000    沈阳  7   吉林省电力公司      350    长春  8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350    哈尔滨  9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公司   210    上海  10  上海市电力公司      900    上海  11  江苏省电力公司     1400    南京  12  浙江省电力公司     1270    杭州  13  安徽省电力公司      520    合肥  14  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   170    武汉  15  湖北省电力公司      600    武汉  16  湖南省电力公司      600    长沙  17  河南省电力公司      830    郑州  18  江西省电力公司      280    南昌  19  陕西省电力公司      400    西安  20  甘肃省电力公司      280    兰州  21  宁夏自治区电力公司    100    银川  22  青海省电力公司      100    西宁  23  新疆自治区电力公司    100    乌鲁木齐  24  四川省电力公司      350    成都  25  重庆市电力公司      330    重庆  26  贵州省电力公司      300    贵阳  27  云南省电力公司      270    昆明  28  山东省电力公司     1460    济南  29  福建省电力公司      630    福州  30  广西自治区电力公司    300    南宁  31  国家电力公司南方公司   210    广州  32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300    北京        合  计     167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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