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号颁布时间:2002-03-25
2002年3月25日 财税[2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企业及时核销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
损益,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自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实施了《金融企业
呆帐准备提取及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现就金融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的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帐准备,其按提取呆帐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
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金融企业凡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帐损失,首先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呆帐
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帐损失时,应相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本通知所述的金融企业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境内各类金融企业(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五、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
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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