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34号颁布时间:2001-05-16
2001年5月16日 国税函[2001]334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
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要求,现就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以下简称税源报
表)口径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填列口径
(一)税源报表第1行“企业总户数”。指进行汇算清缴的盈利企业户数和亏损
企业户数,不含本表第23行“核定征收企业户数”。
(二)税源报表第2行“盈利企业户数”。指本年度盈利的企业,即申报表第
62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正数的企业(包括按现定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减征
和免征所得税的企业,用本年度利润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
(三)税源报表第4行“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申报表第14行“收入总额
合计”填列。
(四)税源报表第5行“销售成本及费用”。按申报表第15行“销售(营业)
成本”+第16行“期间费用合计”填列。
(五)税源报表第6行“利润总额”。按申报表第42行“纳税调整前所得”填
列。
(六)税源报表第7行“税收调整净额”。按申报表第43行“纳税调整增加额”
-第59行“纳税调整减少额”-第63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64行“免
税所得”填列。
(七)税源报表第8行“其中:弥补亏损额”。按申报表第63行“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填列。
(八)税源报表第9行“其他减免税利润额”。按申报表第64行“免税所得”
填列。
(九)税源报表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按申报表第72行“应纳税所得
额”填列。
(十)税源报表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按申报表第74行“应缴所得税
额”填列。
(十一)税源报表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按申报表第79行“经批准减
免的所得税额”填列。
(十二)税源报表第13行“年初未缴所得税”。按申报表第75行“期初多缴
所得税额”为负数的填列(填列时去掉负号)。
(十三)税源报表第14行“实际上缴所得税”。按申报表第76行“已预缴的
所得税额”填列。
(十四)税源报表第15行“年末未缴所得税”。按申报表第80行“应补(退)
的所得税额’冲应补的所得税额填列。
(十五)税源报表第16行“实际负担率”。指本表第11行“应纳所得税”占
第6行“利润总额”的比率。
(十六)税源报表第20行“亏损企业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申报表第62
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纳税人的第14行“收入总额合计”填列。
(十七)税源报表第21行“亏损总额”。按申报表第62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为负数的填列(填列时去掉负号)。
(十八)税源报表第24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纳税人全年实际缴纳所得税填列。
二、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企业,由集中清算地税务
局负责填报税源报表。其他地方不再填列。
三、从2001年开始暂停报送半年税源报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