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233号颁布时间:1994-05-30
1994年5月30日 国税函发[1994]233号
四川、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湖南、广东、海南、陕西、湖北、北京、上海、新
疆、西藏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重庆、深圳、沈阳市税务局:
近接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要求统一缴纳所得税的请示。按照国税发[1994]
027号文件规定,考虑到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的实际情况,为支持企业集团的发展,
现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是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的核心企
业,其资产100%控股的36家紧密层企业(名单附后),在“八五”期间统一由
集团公司合并缴纳所得税。
二、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合并纳税后,其紧密层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
定手续,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核定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并签字盖章后,再由集团公司
据以办理汇总纳税事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