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恒兆置业有限公司有关地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652号颁布时间:2001-08-21
2001年8月21日 国税函[2001]65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恒兆置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外)
[2001]334号)收悉。来文反映,1997年香港恒基(中国)集团公司为
了在香港上市,委托香港测量师行对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子公司--北京恒兆置业有限
公司建设开发的恒基中心商场进行资产评估,并依照香港的会计制度,将评估增值的
8.5亿元人民币计入北京恒兆置业有限公司资产重估储备科目。关于北京恒兆置业
有限公司该项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及印花税问题,鉴于该项资产评
估是为香港投资者在香港上市而按照香港的会计制度作出的,不应影响北京恒兆置业
有限公司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资产评估前价值所
进行的正常税务和帐务处理,因此,对该资产评估增值额的8.5亿元不应征收城市
房地产税及印花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