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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恒兆置业有限公司有关地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652号颁布时间:2001-08-21

     2001年8月21日 国税函[2001]65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恒兆置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外) [2001]334号)收悉。来文反映,1997年香港恒基(中国)集团公司为 了在香港上市,委托香港测量师行对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子公司--北京恒兆置业有限 公司建设开发的恒基中心商场进行资产评估,并依照香港的会计制度,将评估增值的 8.5亿元人民币计入北京恒兆置业有限公司资产重估储备科目。关于北京恒兆置业 有限公司该项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及印花税问题,鉴于该项资产评 估是为香港投资者在香港上市而按照香港的会计制度作出的,不应影响北京恒兆置业 有限公司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资产评估前价值所 进行的正常税务和帐务处理,因此,对该资产评估增值额的8.5亿元不应征收城市 房地产税及印花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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