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679号颁布时间:2001-09-04
2001年9月4日 国税函[2001]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068)第三条规定,交通部直属施工企业第一航务工程局等9户工程局(总公司)
所属的二级施工企业,均统一由局、总公司为所得税纳税人。目前,这9户工程局(总
公司)已按有关规定与交通部脱钩,转为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中国路桥(集团)
总公司全资控股企业,现就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所属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
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中港第四航务工程局、天津航道局、上海航道局、广州航道
局以及全资控股的二级施工企业,仍统一由工程局(航道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路
桥(集团)总公司所属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以及全资控
股的二级施工企业,仍统一由工程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9户工程局(航道局)所属全资控股的二级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就地预交比例为
应交企业所得税额的15%。
三、上述9户工程局(航道局)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统一
授权由各工程局(航道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