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492号颁布时间:1998-08-21
1998年8月21日 国税函[1998]492号
北京、上海、重庆、辽宁、湖北、四川、广东、甘肃、陕西、江苏、浙江、江西、湖
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招商银行《关于我行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政策的请示》(招银会字
[1998]031号),经研究,现将招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得税问题通
知如下:
一、招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1998年由总行在深圳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招商银行应将深圳特区内银行业务与区外银行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规范和认真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各分支机构在向所在地税务机
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的同时,抄送其总机构;总机构应按规定填报自身
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并将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和各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表
合并为统一的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给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四、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总行应将汇总纳税情况,通过各分支机构送达分支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凡未按规定送达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其上年
度的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五、招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
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
认真受理其纳税申报,实行就地监管。
六、招商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招商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名称 所在地
招商银行总行 广东省深圳市
招商银行深圳管理部 广东省深圳市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北京市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
招商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武汉市
招商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广州市
招商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省沈阳市
招商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成都市
招商银行兰州分行 甘肃省兰州市
招商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西安市
招商银行南京公行 江苏省南京市
招商银行重庆分行 重庆市
招商银行杭州分行 浙江省杭州市
招商银行大连支行 辽宁省大连市
招商银行南昌支行 江西省南昌市
招商银行丹东支行 辽宁省丹东市
招商银行宜昌支行 湖北省宜昌市
招商银行长沙支行 湖南省长沙市
招商银行无锡支行 江苏省无锡市
招商银行黄石支行 湖北省黄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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