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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371号颁布时间:1998-06-24

   1998年6月24日 国税函[1998]371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浙江、江西、海南、云南、四川、山东、福建、河 北、辽宁、河南、广东、湖南、安徽、湖北、陕西、黑龙江、吉林、贵州、山西省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关于集中缴纳所得税的请示》(海证字[1998] 080号),经研究,现对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 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 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海通证券有限公司下属的主要从事代理买卖 各种有价证券业务的分支机构,凡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可并入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统一 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考虑到证券行业的特点,海通证 券有限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非独立核算机构: (一)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以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总机构统一 管理。 (二)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统一清 算。 三、年度纳税申报的办理。年度终了后,各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 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同时抄送其总机构;总机构应按规定填报自身经营业务的 纳税申报表,并将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和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表合并为统一的 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四、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公司应将汇总纳税情况,通过各分支机构送达分支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凡未按规定送达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其上年 度的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附件: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名 称 地址  1 沪业务总部 上海市欧阳路571号   2 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锦峰大厦26楼   3 武汉分公司 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586号  4 大连分公司 大连市中山区白玉街7号  5 沈阳分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64号  6 青岛业务总部 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三路66号  7 杭州营业部 杭州市环城西路48号  8 绍兴营业部 绍兴市劳动路158号  9 常州营业部 常州市健身路16号  10 扬州营业部 扬州市汶河路54号长城大厦   11 宁波营业部 宁波市望京路燎原桥2号阿波罗大厦1号楼   12 海口营业部 海口市龙昆北路15号中航大厦首层   13 昆明营业部 昆明市东风西路84号  14 福州营业部 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76号   15 西安营业部 西安市案板街3号   16 成都营业部 成都市东城根街80-82号建设大厦底楼   17 重庆营业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3号   18 郑州营业部 郑州南阳路6号   19 北京(百万庄)营业部 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北街6号   20 北京(柳芳)营业部 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柳芳北里综合商业楼   21 北京(朗家园)营业部 北京市建国门外朗家园11楼内1号  22 天津营业部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3号  23 石家庄营业部 百家庄市中山西路439号   24 淄博营业部 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南首   25 济南营业部 济南市泉城路15号   26 泰安营业部 泰安市龙溪路2号   27 哈尔滨营业部 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街42号   28 长春业务总部 长春市大经路78号   29 长沙营业部 长沙市五一中路95号   30 营口营业部 营口市站前菜市街互助里29号  31 大庆营业部 大庆市萨尔图中七路  32 鞍山营业部 鞍山市铁东区二道街90号  33 遵义营业部 遵义市红花岗龙井沟综合楼3楼   34 南京营业部 南京市白下区科巷66号   35 防州营业部 苏州市竹辉路48号   36 广州营业部 广州市东风西路195号   37 蚌埠营业部 蚌埠市南山路88号   38 新余营业部 江西省新余市劳动南路银都大厦3楼   39 汕头营业部 汕头市公信路富都大厦五楼H楼   40 贵阳营业部 贵阳市山林路94号   41 无锡营业部 无锡市祟宁路20号   42 太原营业部 太原市半坡东路21号   43 威海营业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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