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1号颁布时间:1970-01-01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关税职能作用,统筹发展与安全,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2023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2年12月28日
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
一、进口关税税率
(一)进口暂定税率。
对1020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对7项煤炭产品的进口暂定税率,实施至2023年3月31日,自2023年4月1日起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对1项
信息技术协定扩围产品的进口暂定税率,实施至2023年6月30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最惠国税率,税率为零(见附1)。
(二)最惠国税率。
1.自2023年7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协定扩围产品最惠国税率实施第八步降税(见附2)。
2.调整部分冻鸡产品最惠国税率计征方式(见附3)。
(三)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
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见附4)。
(四)协定税率。
1.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已签署并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对19个协定项下、原产于29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一是按照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韩国、澳大利亚、巴基斯坦、毛里求斯、柬埔寨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进一步降税;按照有关规定,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就部分信息技术协定扩围产品降低协定税率。二是中国与东盟、智利、新加坡、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已完成降税,继续实施协定税率。
三是亚太贸易协定继续实施,自2023年7月1日起,就部分信息技术协定扩围产品降低协定税率(见附5)。
2.根据RCEP有关规定以及协定对印度尼西亚生效情况,自2023年1月2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2023年所适用的协定税率。
3.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二者从低适用。
(五)特惠税率。
继续给予44个与我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零关税待遇,实施特惠税率,适用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税率
继续对铬铁等106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提高铝和部分铝合金的出口关税(见附6)。
三、税则税目
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注释进行调整(见附7)。调整后,2023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948个。
四、有关实施时间
以上方案,除另有规定外,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1.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2.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
3.部分冻鸡产品最惠国税率调整表
4.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5.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实施税率表
6.出口商品税率表
7.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