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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81号颁布时间:2001-06-01

     2001年6月1日 国税函[2001]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 ] 027号)的有 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 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由该集团公司100%投资管理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 司,2001年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 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应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 2000 ] 13号)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西部地区的内蒙古、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广西、甘肃、陕西、青海、宁夏、西藏、新疆按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其他地区,按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 15%比例就地预交。   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在企业改组、改 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国税 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 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 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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