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670号颁布时间:1997-12-12
1997年12月12日 国税函[1997]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关于请求协调解决1996年度所得税有关问题及
1997年度所得税缴纳问题的请示》(中航油[1997]109号)。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
134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经营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制度正
处于改革过程中,以及该总公司和所属公司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已由总公司汇总
在北京缴纳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地在纳税检查时,可根据该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汇总纳税完税证
明,对其所属企业1996年度已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再就地补缴,
以避免重复纳税;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及所属公司,从1997年度起,应严格按照
有关规定,由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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