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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8号颁布时间:2001-04-04

     2001年4月4日 财税[2001]58号 各中央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财政部《关于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 返还实施办法》(财外字[2000]16号)中,关于中央外贸企业按实际缴纳企 业所得税的70%比例先征后返还的政策,停止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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