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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1999]812号颁布时间:1999-11-30

     1999年11月30日 国税函[1999]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税收工作成果,做好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现将 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 经研究,除在税收会计报表部 分作必要的项目增删,2000年全国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不再作其他修订调整, 其月报、季报、年报表的名称、种类和表式与1999年相同。 2000年税收会计报表中的《应征、欠缴、呆账、在途、查补税金明细月报表》 和《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表式附后)须作如下项目增删调整: (一)取消《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1.增值税”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 退税”项目和“2.消费税”下的“一般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消费税退税”项 目。国内消费税下的明细项目取消后,其“(1)国内消费税”项目的填报口径及入库 级次与原“一般消费税”项目完全相同。 (二)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1)国内增值税”的“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 下增设“森工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以反映税务部门按“先征后退”政策审批退库 的森工综合利用增值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退库。 (三)在《应征、欠缴、呆账、在途、查补税金明细月报表》和《入库税金明细月 报表》的纵表头“二、其他收入”下分别增设“4、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原“4、 其他”改为“5、其他)”,以集中反映税务部门征收入库的各种行为罚款收入。国家 税务局征收入库的行为罚款收入为中央级收入,地方税务局征收入库的行为罚款收入 为地方级收入。 二、关于报表编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2000年税收会统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各地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1999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1999]6 46号)、《关于编报1999年税收会统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1999 ]7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填报口径参照新下发的《税收会计统计工作手册》(1 999年版)。同时,补充和进一步明确填报口径如下: 1.根据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393号)规定,对已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在《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 总表》、《税收欠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企业所得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季报表》及 《纳税登记户数统计年报表》的企业登记类型划分中一律统计在“其他企业”栏内。 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比照填报。   2. 根据财政部《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预字[1999]513号)规定,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入库的储蓄存款利 息个人所得税,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和《个人所得 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等报表中,一律反映在"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项目栏;在《税收 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总表》中反映在“个人所得税”的“个体经营”项目栏, 《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季报表》不作反映。   (二)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继续利用电子信箱进行数据传递,传递时间 不变,即月(季)报于月(季)后12日,年报于年后20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其 2000年税收会统报表的计算机参数和表式,除上述已明确增删项目的两张报表须 调整修订外,其余各表在1999年的基础上只需作"1999年改2000年"字样 的调整。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与金库的收入对帐工作,发现差错应 逐笔更正,并在发现差错的当月及时调整帐表。   以上,请抓紧布置,认真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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