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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颁布时间:2021-04-28

  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同时,对《退()税申请表》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15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附件1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退()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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