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103号颁布时间:1999-02-14
1999年2月14日 国税函[1999]103号
北京、上海、辽宁、甘肃、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
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并考虑其实际情况,现将该集团所属中国
石油销售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中国石油销售东北公司(沈阳)、中国
石油销售西北公司(兰州)、中国石油销售西南公司(成都)和中国石油销售华东公
司(上海),在1998年度、1999年度由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在北京市缴纳企
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
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化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
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
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
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
检查和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