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577号颁布时间:2000-07-31
2000年7月31日 国税函[2000]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
问题的请示》(沪财企一〔2000〕88号),经研究,现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独
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主要从事代理
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凡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可并入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证
券行业的特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非
独立核算机构:
(一)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总机构统一管
理;
(二)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统一清
算。
三、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
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就地监管。
四、该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