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颁布时间:1970-01-01
为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际化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将暂免增值税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