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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554号颁布时间:2000-07-19

     2000年7月19日 国税函〔2000〕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轻工业局函,要求继续通过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方式,解决轻工集体企 业主管部门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鉴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下同)的经费目前仍未 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现实又没有经费来源的实际情况,在2000年度,对确实 没有经费来源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准予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 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8号)的精神,向 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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