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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停止执行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及执行情况报告规定的通知

财行〔2019〕231号颁布时间:2019-07-29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印发以来,各中央部门结合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培训费管理制度,加强培训计划管理、审批管理和内部控制,培训管理新机制已基本建立并有效运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推进“放管服”等文件精神,现就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及执行情况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第七条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完善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严格计划执行,规范培训费管理,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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