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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25号 颁布时间:2019-06-21

为提高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效率,规范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及进口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车辆电子信息)和车辆分类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调整车辆配置序列号编码规则,对车辆配置序列号的申请和使用加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71日起,车辆生产(改装)企业或者进口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车辆价格信息,保留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机制。

  二、车辆配置序列号由企业通过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编制,用于区分相同厂牌型号、不同配置的车型。20191231日前,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附件3《“序列号”编码规则》(以下简称“旧编码规则”)编制。

  同类别同品牌同型号、配置相同的车型,不应重复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

  三、自202011日起,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依据企业填写的车辆信息(车辆配置序列号填报说明见附件1),按照《车辆配置序列号编码规则》(以下简称“新编码规则”,见附件2)自动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

  四、企业初次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前,应当申请生产企业代码。自201971日起,新增企业的生产企业代码由企业通过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申请。

  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生产企业代码不变。

  进口车辆已经由进口单位和个人申请了境外生产(改装)企业代码的,其他进口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调用境外生产(改装)企业代码,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不再重复编制生产企业代码。

  五、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以下简称“车辆产品准入公告”)管理范围的车型,企业应当在车辆产品准入公告批准发布后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

  不属于车辆产品准入公告管理范围的车型,企业应当在首次提交车辆电子信息前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

  六、企业提交车辆电子信息时,应当根据车辆配置、参数,选择相应的配置序列号,不得混用。

  从未在车辆电子信息中使用过的车辆配置序列号,企业可以申请作废,已经在车辆电子信息中使用过的车辆配置序列号不得作废。

  七、20191231日前已经按旧编码规则编制但尚未使用的车辆配置序列号,202011日起不再有效,企业按照新编码规则重新编制;20191231日前已经按旧编码规则编制且已经使用的车辆配置序列号,202011日起仍然有效并可以继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负责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运维及宣传培训工作。

  九、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不定期对生产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进行核查,对未按照要求编制和使用车辆配置序列号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因生产企业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

  1.车辆配置序列号填报说明

  2.车辆配置序列号编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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