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 颁布时间:2019-06-14
为贯彻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B100000)的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三、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B100000).doc
B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
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 ||||||||||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纳税人名称: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 |||||||||
核定征收方式 | 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 |||||||||
行次 | 项 目 | 本年累计金额 | ||||||||
1 | 收入总额 | |||||||||
2 | 减:不征税收入 | |||||||||
3 | 减:免税收入(4+5+10+11) | |||||||||
4 |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5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 |||||||||
6 | 其中: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
7 | 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
8 | 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
9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10 |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11 |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12 | 应税收入额(1-2-3)\成本费用总额 | |||||||||
13 |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
14 | 应纳税所得额(第12×13行)\[第12行÷(1-第13行)×第13行] | |||||||||
15 | 税率(25%) | |||||||||
16 | 应纳所得税额(14×15) | |||||||||
17 | 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
18 |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 |||||||||
19 |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6-17-18)\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 |||||||||
20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免征□减征:减征幅度____%) | |||||||||
21 | 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 |||||||||
按季度填报信息 | ||||||||||
季初从业人数 | 季末从业人数 | |||||||||
季初资产总额(万元) | 季末资产总额(万元) | |||||||||
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 □是□否 | 小型微利企业 | □是□否 | |||||||
按年度填报信息 | ||||||||||
小型微利企业 | □是□否 | |||||||||
谨声明:本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
纳税人(签章):年月日 | ||||||||||
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年月日 | |||||||||
B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
(B类,2018年版)》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此外,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
二、表头项目
(一)税款所属期间
1.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正常情况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发生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再填报。
2.年度纳税申报
正常情况填报税款所属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当年1月1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年度中间开业且当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纳税人名称
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核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根据申报税款所属期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选择填报。
(二)行次说明
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21行,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纳税人填报第12行至第21行,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1行。
1.第1行“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各项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2.第2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收入总额”行次但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3.第3行“免税收入”: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优惠的本年累计金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4+5+10+11行。
4.第4行“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5.第5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包括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等情况。
6.第6行“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7.第7行“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8.第8行“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9.第9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10.第10行“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11.第11行“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12.第12行“应税收入额\成本费用总额”: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的纳税人,本行=第1-2-3行。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纳税人,本行填报纳税人各项成本费用的本年累计金额。
13.第13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4.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的纳税人,本行=第12×13行。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纳税人,本行=第12行÷(1-第13行)×第13行。
15.第15行“税率”:填报25%。
16.第16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本行=第14×15行。
17.第17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表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