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

(87)国发第29号颁布时间:1987-04-08

     1987年4月8日 (87)国发第29号   近几年来,在各能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税收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对积累建 设资金,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支持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生产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但最近一个时期,不少地区越权减免税收的口子不断扩大,偷税漏税现象相当普 遍,拒不交纳税款、围攻税务机关、殴打税务干部的事件屡有发生,加之有的税 务干部执法不严,这些都严重妨碍和削弱了税收工作,干扰了税法的贯彻执行, 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很大。应当指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正确 处理国家与企业、集体、个人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个重 要调节杠杆,对任何违反国家税法的行为都应坚决制止,为严肃税收法纪,强化 税收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所有地区和部门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税管理权限办事,不得 越权行事。税法是国家法律,修改税法和改变减免税规定,必须按立法程序和管 理权限进行,不能自行其是。国务院重申。今后凡涉及中央管理的减免税权限。 各地区、各部门应事先征求财政部意见。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自行下 达超越自己管理权限的减免税文件一律无效,各级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并向 财政部报告。   二、为了增强企业的活动力,近几年国务院已经对某些行业采取了许多减免 税措施。目前国家财政比较困难,今年原则上不再增开减免税口子。对于中央已 经采取的减免税措施,各地区、各部门都不得擅自层层加码。各地在试行各种形 式的经营责任制时,包括实行租赁和承包在内,都要坚持依法纳税的原则,不能 搞税收包干。   三、借用银行贷款,必须坚持用本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的原则。用产品 税和增值税归还银行贷款的项目,除国务院和财政部已批准者外,一律不得扩大。 交纳所得税之前的还贷,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在交纳 所得税前还贷。   四、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每个纳税人都要严格执行一 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税收分册)第11页至第18页。), 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及时足额交纳税款。对个体工商户要坚持执行批发代扣营业 税办法。对于偷税和抗税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要依法处理,对触犯刑 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在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中,要采取各种形式, 有针对性地宣传税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树立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 的社会风尚。   五、税务干部依法征税,是国家赋予的职责,应受法律保护。对围攻税务机 关、殴打税务干部的案件,一定要认真查处。对情节严重的不法分子,应交由司 法机关依法惩处,决不能姑息纵容。   六、各有关部门要同税务机关紧密合作,互相支持,共同搞好税收工作,向 一切违反税收法纪的行为作斗争。银行对收纳的税款要及时解交当地国库,不得 积压挪用;对长期拖欠税款而又屡催不交的,在接到税务机关扣款通知后,要依 法从其开户的存款中扣交。对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各级审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对企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通力合作,把应收的税款 及时组织入库。宣传部门要正确宣传税收政策、法规,涉及税收法规的重要的宣 传报道,要事先征求税务机关意见。   七、要加强税务机关,充实基层征收力量。要配备得力的干部担任各级税务 机关的领导职务。国务院批准增加的税务干部编制,要尽快配齐,每年自然减员 要及时补充,以保证基层有足够的征管力量。城市的税务分局应由市税务局直接 领导,农村税务所应按经济区设置,作为县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干部由县(市) 税务局统一管理。  八、各级人民政府和税务机关要抓好对税务干部的培训, 教育他们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认真负责地做好税收 工作。对坚持原则、依法征税的税务干部,要给予支持和表彰。对因接受贿赂少 收或不收税,以及执法违法、故意刁难纳税人而造成不良后果者,都要追究责任, 严肃处理。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要把税收工作列入政府的 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征税工作中的问题。要根据本决定的要求,对税收工 作的开展情况,认真进行检查,作出部署,抓出成效。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 活上关心和爱护税务干部,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出色地完成工作任 务。   加强税务机关,充实基层征收力量。要配备得力的干部担任各级税务机关的 领导职务。国务院批准增加的税务干部编制,要尽快配齐,每年自然减员要及时 补充,以保证基层有足够的征管力量。城市的税务分局应由市税务局直接领导, 农村税务所应按经济区设置,作为县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干部由县(市)税务局 统一管理。   八、各级人民政府和税务机关要抓好对税务干部的培训,教育他们秉公执法, 廉洁奉公,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认真负责地做好税收工作。对坚持原则、 依法征税的税务干部,要给予支持和表彰。对因接受贿赂少收或不收税,以及执 法违法、故意刁难纳税人而造成不良后果者,都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要把税收工作列入政府的 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征税工作中的问题。要根据本决定的要求,对税收工 作的开展情况,认真进行检查,作出部署,抓出成效。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 活上关心和爱护税务干部,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出色地完成工作任 务。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