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差额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国税函[1999]554号颁布时间:1999-08-13
1999年8月13日 国税函[1999]55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权投资差额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1999]28
3号)收悉。文中反映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6月以12500万元
收购广东冠华饲料实业公司的全部股权,广东冠华饲料实业公司经评估确认的净资
产价值为9789万元。深圳市华新公司将收购价12500万元与冠华公司经评
估确认的净资产价值9789万元的差额2711万元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在不超
过10年的期限摊销。据了解,广东冠华饲料实业公司是广东省顺德市容奇镇经济
开发总公司投资4600万元创办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1997年12月31日
的资产帐面净值为6670万元,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为9789万元。对这笔交
易涉及的当事各方所得税的处理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华新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股权投
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也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投资企
业的费用,应作为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待将来转让股权或收回投资时,用以计算
股权转让所得或投资收益。因此,华新公司取得此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应该
是实际支付的12500万元,不论会计上采取何种方法核算,除追加或减少投资
外,一律不得调整。如华新公司在会计上采用权益法核算这笔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其每年作为投资损失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应调整增加当年的
应纳税所得。
二、广东顺德市容奇镇经济开发总公司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处理问题
广东顺德市容奇镇经济开发总公司转让持有的冠华饲料实业公司的100%股
权取得的股权投资收入12500万元,与其投资成本4600万元之间的差额,
应确认为转让当期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冠华饲料实业公司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冠华公司作为独立核算企业仍继续经营,只是股东发生变化,对其净资产进行
评估,是股东为了确定股权转让收入的目的,冠华公司的资产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
价值调整。但是,如果冠华公司将净资产评估价值大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确认为应
纳税所得,冠华公司可以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并按规定计
提折旧或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