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和西北地区电力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559号颁布时间:1999-08-17
1999年8月17日 国税函[1999]559号
根据东北电力集团、西北电力集团经营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现对有
关电力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辽宁省电力公司、吉林省电力公司、黑龙江省
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省级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从1999年1月1日起,西北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西北电力集
团公司、陕西省电力公司、甘肃省电力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青海省电
力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34号)第三
条第(二)款、第(五)款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