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492号颁布时间:1998-08-21
1998年8月21日 国税函[1998]492号
北京、上海、重庆、辽宁、湖北、四川、广东、甘肃、陕西、江苏、浙江、江西、
湖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招商银行《关于我行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政策的请示》(招银会
字[1998]031号)。经研究,现将招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1998年由总行在深圳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招商银行应将深圳特区内银行业务与区外银行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规范和认真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各分支机构在向所在地税务
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的同时,抄送其总机构;总机构应按规定填报
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并将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和各分支机构的纳税
申报表合并为统一的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给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
税申报。
四、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后,总行应将汇总纳税情况,通过各分支机构送达分
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凡未按规定送达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其
上年度的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五、招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
规定:认真受理其纳税申报,实行就地监管。
六、招商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
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