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9]100号颁布时间:1999-05-21
1999年5月21日 国税发[1999]100号 为了扶持和发展国家福利事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部分行业、企 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规定, 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在1996年、199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该规 定已执行到期。现就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企业所 得税。 二、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自2000年1月1日起, 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1998年度各地已计征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库。(此条
款已失效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