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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220号颁布时间:2000-03-30

     2000年3月30日 国税函[2000]220号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浙江、湖北、辽宁、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青岛、大连、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 税的申请》(资证财字[2000]8号),经研究,现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 司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独 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主要从事代理 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凡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可并入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非独立核算机构: (一)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总机构统一管 理。 (二)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统一清 算。   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 8号)及补充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 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番禹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辽源西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昌平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溧阳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化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衡山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乳山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打蒲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茅台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友谊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南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双石街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湖贝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保定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门楼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如皋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北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解放大道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白家庄东里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张自忠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西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证券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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