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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在“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款级科目下增设有关项级科目的通知

财预字〔1999〕30号颁布时间:1999-01-15

     1999年1月15日 财预字〔1999〕30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便于税收征管,做好税收统计分析工作,现对“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 目”补充规定如下:   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490款“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下增设“049001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和“049002 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两个项级科目。其中:“内 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级科目反映国有、集体、股份制、联营、 私营等内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 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级科目反映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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