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的复函
财税政字[1996]170号颁布时间:1996-09-14
1996年9月14日 财税政字[1996]17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来的《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京
政函[1996]4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
009号)和《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同意北京
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自1996年1月1日起调高20%,即从550
元调整为6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