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395号颁布时间:1996-07-01
1996年7月1日 国税函[1996]395号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海南、云南、四川、山东、福建、河北、辽宁、
河南、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重庆、宁波、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是一家全国性证券公司。1995年为贯彻证券与银行分业
经营管理的要求,从交通银行分离出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核算,为
此,海通公司申请由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对海通公司各分支机构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通公司及其分支机构1995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已在上海清算完
毕,为避免重复纳税,对海通公司及分支机构1995年的企业所得税统一在上海
清算缴纳,各地可不再补缴。
二、海通公司作为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应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的规定缴纳所得税。鉴于海通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已将其分支机构
陆续变更为非独立核算机构,因此,从1996年起,对实行不完全成本核算,不
符合独立经济核算条件的分支机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由海通证券公司
统一在上海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外省市分支机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