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9]450号颁布时间:1999-07-01
1999年7月1日 国税函[1999]450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辽宁、山东、江苏、江西、湖南、海南、
四川、福建、陕西、河北、黑龙江、甘肃、吉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
大连、青岛、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关于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华证发[1999]17号),经研究,现对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名
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
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下属的主要从事代理买卖各
种有价证券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凡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可并入华夏证券有限公司统
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华夏证
券有限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非独立核算机构:
(一)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总机构统一
管理。
(二)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统一
清算。
三、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
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
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8]127号)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四、该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